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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2年5月13日府教輔字第0920047652號函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府教輔字第1040118994號函發布修訂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課程與教學之研究發展、充分提供教學資源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及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依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設置新竹縣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任務如下:
(一)推動各項課程與教學相關計畫。
(二)進行各校課程與教學研究。
(三)規劃與協助教師專業成長,豐富教學知能。
(四)協助各校辦理教學績效評鑑,提昇教學效能。
(五)整合教學輔導資源,建立學習資源共享平台。
(六)其他教學輔導相關工作。
三、本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副團長、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府教育處長、副處長、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兼任。

(二)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至少各一人,由團長指派具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該員現職為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者,得由本中心依據新竹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作業原則)向該員所屬學校辦理商借。

(三)置幹事二至四人,由團長指派具教育行政能力之人員擔任。該員現職為本縣學校教師者,得由本中心依據商借作業原則向該員所屬學校辦理商借。

(四)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總召集人各一人,由團長指派具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擔任。

(五)本團應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合併或分別設置,分別置下列人員:

1、置召集人一人,由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兼任;並視需要得設副召集人若干人,以具領域專長者為優先。

2、置輔導員三至六人,遴選(薦)教學優良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擔任。輔導員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輔導員現職為本縣學校教師者,得由本中心依據商借作業原則向該員所屬學校辦理商借。

(六)本團為因應階段性任務需求,得另設其他輔導小組,其人員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除第一款人員由本府核發派兼令外,其餘人員由本團擬定,經本中心轉陳本府發聘,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視各款人員表現情形進行考核予以續聘。輔導員遴選(薦)、考核與專業成長培訓之行政規則,由本中心參酌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及運作參考原則相關規定訂定,並透過公開機制辦理遴選(薦)。
四、本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課程督學、幹事、專任輔導員等人員,原職為學校教師,經依規辦理商借者,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惟專任輔導員仍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二節,兼任輔導員以每週減授課節數二至四節以參與團務運作。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輔導員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二)課程督學、幹事、專任輔導員等人員之待遇(按其原應領薪級支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休假、國民旅遊卡等權益及保障,依商借作業原則第八點第一項辦理;課務代理事宜,依商借作業原則第八點第二項辦理。

五、本團所有人員,除原職之薪給外,不另支給其他加給,從事團務工作期間給予公(差)假登記,並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本團團務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由團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團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團長或執行秘書召集之。

七、本團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及曾任輔導團之退休人員擔任榮譽輔導員,並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八、本團為推廣輔導效果及落實資源互惠,得由本中心補助學校,協助辦理各領域研習進修研討會議及經常性輔導行政業務。

九、執行本團團務工作績效優良人員,得予敘獎。

      本團人員服務一年以上,參加本縣候用主任或候用校長甄選時,得依當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表核予積分。

十、本團業務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