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九年一
貫課程綱要,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輔導團)組織與運作,
建立各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制度,特訂定本
要點。
(一)增進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輔導員課程與教學領導、教學創新及資源運用專
業知能,強化課程與教學領導功能,落實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之推動。
(二)培養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正、副召集人及輔導員初階、進階教學輔導知能
,提升教學輔導效能,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相關之專業支持。
(三)建立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之初階、進階、領導人員培
育及認證制度,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所需專業人
力資源。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署。
(二)承辦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
(三)協辦單位:
1、地方政府。
2、本署課程與教學輔導組各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
3、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
四、培育類別: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由養成教學輔導之基本素養及增進課程與教學專業能
力著手,培養其教學輔導能力,並強化其課程與教學專業能力。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培養特定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專業輔導進階知能,著
重其規劃與執行能力,並深化特定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之課程與教學專業
能力。
(三)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班:著重教育政策與理念之宣導推行、強化課程與教
學領導知能,並提升其輔導團領導及專業輔導知能。
五、培育對象及優先順序:各類別培育班以分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開課為原則,
每班學員五十人,除保障各地方政府國民中小學各一人參加,如有餘額依附
件一所定培育對象及優先順序審核之,且每人同年度以參加一類別培育班為
限。
六、辦理期間:每年八月至十月,各類培育課程各舉辦一期: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以八月辦理為原則,為期五天。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以九月辦理為原則,為期五天。
(三)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班:以十月份辦理為原則,為期三天。
七、培育地點:國教院三峽院區或豐原院區。
八、課程規劃:
(一)課程架構及時數:分下列二類,詳如附件二:
1、共通課程:指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有共通性質之課程。
2、分領域(議題)課程:指依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特性分別規劃之課程。
(二)課程內涵:分以下六個向度,詳如附件三:
1、教育政策之執行與推廣。
2、課程與教學領導。
3、課程發展與評鑑。
4、教學輔導理論與實務。
5、教學創新與資源運用。
6、彈性課程。
(三)培育類別包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
九、實施方式:採住宿研習方式辦理,由國教院提供膳宿。有關課務安排、生活
輔導、請假規定、學習評量、研習時數等相關規範如附件四。
十、證書核發:
(一)全程參與並經評量成績及格者,由國教院送本署依培育類別核發國民教育
輔導團「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或「輔導團領
導人員培育證書」,並由地方政府公開統一頒發,或由服務學校於公開場
合轉頒予學員,以資鼓勵。
(二)未全程參與者,不核發證書,並得依實際出席情形,核予研習時數。
(三)「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及「輔導團領導人員
證書」有效年限為四年,領有證書逾四年者,應重新受訓再取得證書。
十一、取得證書之權利及義務:
(一)取得下列各類證書者,地方政府得依下列規定優先聘任,並應至少服務一
學年:
1、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現任或儲備輔導員:
(1)取得「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式輔導員。
(2)取得「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專任輔導員。
(3)取得「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副召集人。
2、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各現任或儲備正、副召集人,取得「輔導團領導人
員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副召集人。
(二)取得「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或「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者,如符合
相關資格條件,得參加中央輔導團輔導諮詢教師遴選,並納入
優先聘任考量項目。
(一)各輔導群得依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特性及課程政策之推展需求,在本培育
課程基礎上,辦理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之輔導員工作坊,以持續增進輔
導員之專業成長。
(二)各地方政府得依地方政府課程推展需求,在本培育課程基礎上,因地制
宜,辦理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輔導員各類專業成長研習。
(三)輔導員專業成長途徑說明另定之。
十三、考核及檢討: (一)地方政府薦派輔導員及正、副召集人參加培育,取得相關證書之人數及其
比率,納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事務統合視導評比項目,評比成績作為增
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二)設計培育回饋表,調查參與學員對培育課程之滿意度及改進建議,據以修
正下年度培訓課程。
附件一 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培育對象及薦派原則.pdf
附件二 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課程架構與時數.pdf
附件三 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課程內涵.pdf
附件四 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課程實施方式補充規定.pdf